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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简化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机构及高管准入方式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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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辖内中资商业银行(不合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 机构,下同)、外资银行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下简称陕 西自贸区内)变更、终止机构,以及陕西自贸区内相关机构高管准入的管理职责,在简政放权同时,切实加强对自贸区内银行机构及高管相关准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固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银行业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机构变更指,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 陕西自贸区内的分行级(不含分行)以下机构更名、降格、区内迁址,以及支行级(不合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

本实施细则中的机构终止指,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陕西自贸区内的分行级(不含分行)以下机构的终止。

本实施细则中的高管准入指,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陕西自贸区内应纳入任职资格审核范围的分行级(不舍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准入。

第三条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陕西自贸区内的分行级(不含分行)以下机构更名,变更后名称要包含自贸区相关宇样的,应在符合银监会有关机构命名规则基础上,按照“银行名+陕西自贸试验区+”格式命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银监局对陕西自贸区内相关银行机构及 高管准入的监督管理。相关银行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细则所要求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

相关银行机构发生须报告事项不及时报告,或在报告事项处理过程中瞒报、漏报、不审慎的,陕西银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违规事件的,陕西银监局可酌情暂停其享有陕西自贸区内机构、高管准入简化政策。

第六条 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陕西自贸区内的分行级(不含分行)以下机构变更、终止,实行事后报告制。变更、终止的陕西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上级管辖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陕西银监局报送相关报告材料。

第七条相关银行机构应根据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变更、终止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制定自行评估、验收相关事项审慎合规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监管规定变化及自身管理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明确评估验收标准和要求,明晰内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变更后分支机构实质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终止分支机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

相关银行机构制定及修订后的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应及时提交陕西银监局。

第八条 陕西自贸区内相关银行机构变更、终止,应自变更、终止完成5个工作目内,向陕西银监局分别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不涉及营业场所变更的机构更名

(1) 更名报告,内容包括更名机构名称、更名原因及变更后名称等;

⑵因客观原因需要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

⑶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4) 更名机构辖属自贸区的证明材料;

(5) 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2. 机构升格或降格

(1) 升格或降格报告,内容包括升格或降格机构名称、升格或降格原因等;


(2) 总行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管辖行同意升格或降格的批复文件;

(3) 上级管辖行对升格或降格后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4) 机构升格或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5) 升格或降格机构辖属自贸区的证明材料;

(6) 原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3. 区内迁址

⑴迁址报告,内容包括迁址机构名称、迁址原因、迁址后营业地址等,同时涉及名称变更的,应一并报告变更后名称及相关批复文件;

(2) 新址营业场所公安验收证明、消防备案或验收证明;

(3) 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评估结果应逐项由相关验收部门 盖章或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

(4) 迁址机构原址、新址辖属自贸区的证明材料;

(5) 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4. 机构终止

(1) 终止报告,内容包括终止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终止原因等;

(2) 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机构终止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⑶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4) 终止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计划,以及负责后续事项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 终止机构辖属自贸区的证明材料;

(6) 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第九条陕西银监局自收到相关银行机构报送的完整报告材料10个工作日内,在银监会金融机构及市场业务准入管理系统和金融许可证管理系 统中进行变更及终止登记,向相关银行机构换发或回收《金融许可证》。陕西银监局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陕西自贸区内原应纳入任职资格审核范围的分行级(不合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准入,实行事后报告制,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相关商管人员所任职机构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陕西银监局报送报告材料。

通过事后报告制担任陕西自贸区内分行级(不舍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平行调整或改任同一法人机构内自贸区外机构负责人,不适用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一职务平行调整或者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并的规定,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相关银行机构应根据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高管人员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明确拟任高管人员选任资格条件,明晰选任流程和职责,自行审查、核査并确认陕西自贸区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质符合监管规定要求,且具备落实本行在自贸区内业务发展战略所需要的专业治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相关高管人员任职陕西自贸区内分行级(不舍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所任职机构上级管辖行应当向陕西银监局报送以下报告材料:

1. 任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人任职机构、所任职务、主要职责及权限,所任职务在任职机构及其管辖行组织结构中的位置、报告路线;

2. 对任职人的授权书;

3. 由任职人授权书签字人签字的任职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 印件;

4. 由任职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5. 任职人任现职前担任其他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管人员的,应提交前 任职务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6. 任职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7. 任职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证明材料(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

8. 由报告机构加盖公章以及相关责任人签发的任职资格审査承诺函。

第十三条相关银行机构应在内部任命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银监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陕西银监局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对跨行或异地任职的高管人员,向原监管机构或部门征求意见,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辖内政策性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变更、终止机构,以及陕西自贸区内相关机构高管准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所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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