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韩城市工信局、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拟组织开展2022年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含县域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领域
此次支持方向和领域不包括23条重点产业链领域(另行征集)。
(一)制造业能力提升专题
1.先进制造业。支持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现代化工、新材料、人工智能、新基建等领域产业能力提升及其产业化项目。
2.两化融合。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
3.大数据。支持大数据产业项目。
(二)技术改造专题
4.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支持有色金属、建材、食品、纺织、轻工5大传统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5.工业强基。支持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装备、电力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工业机器人、新材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等工业强基产品创新研制和产业化项目。
6.绿色制造。支持工业领域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开展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7.安全产业。支持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领域,提供安全保障的产品、装备等安全产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科技创新专题
8.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认定类专题(仅在陕西财政云项目库外网填报)
1.支持2021年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重点领域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三级以上达标企业以及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和智能产线。
2.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3.支持2021年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精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以上支持方向涉及乡村振兴、苏陕协作、消费品工业“三品”工程建设、健康企业建设、“民参军”、老工业基地改造升级、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企业灾后重建、县域经济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具备项目建设的条件和能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无失信行为,未被纳入部门监管失信“黑名单”。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网站查询情况为准。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技术先进并且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建设(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须在陕西省范围内,项目已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以上,纳入统计部门统计),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大数据产业项目和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要求见附件,绿色制造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投资结构合理。
(四)申报项目备案(核准)、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齐全,否则不予支持。
(五)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方向的项目(不包括认定类方向),已取得中央和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审核等程序和要求
(一)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大数据方向的项目,由各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其他方向的项目,由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二)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单位申报书纸质资料需用A4纸张印制,申报书封面统一格式(见附件),申报书书脊处统一标明“XX方向-XX企业-XX项目-XX市XX县”,申报书按照目录、项目简介(1000字以内)、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实地核查表、项目备案(核准)、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其他材料的次序,编制页码并进行胶印简装。申报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数据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项目通过陕西财政云项目库外网进行申报(网址:czyxmk.sf.gov.cn,登录后选择“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填报,上报地区选择区县级 )。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上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网上没有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地核查和纸质资料审核后,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上报推荐文件和相关资料(联合上报文件2份,附项目汇总表,EXCEL格式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光盘2份;纸质申报书5份,按照具体申报方向分类打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应提交资料见附件。
联系方式:省工信厅 029-63915607、63915404
省财政厅 029-68936105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9日
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我们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3日
附件: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集中财力,重点突破。通过协商机制,加强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统筹管理,集中资金支持薄弱环节,并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二)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针对工业转型升级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创新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科学、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工业行业、领域或区域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和质量认证服务、信息服务,以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项目。
(三)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支持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工业企业自主品牌培育等。
(四)工业领域自主创新。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和加大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五)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支持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培育、产业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业行业知识产权综合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等。
(六)中药材扶持。支持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平台、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供应保障平台建设等。
(七)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国际标准研制、行业标准管理。
(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体系。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任务,所需资金编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由地方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所需资金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每年下半年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在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对表”后,批复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项目单位,财政部将扣回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