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比较及其选择——基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2018—2022年度报告数据的分析
本文基于2018—2022年五个年度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在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指导下,由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数据,分析年度报告中各年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三种方式的转化情况及其特点,并对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进行比较,归纳了各自的特点。
01
科技成果转让情况分析
(一)总体分析
2017—2021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数量及其合同金额汇总成表1,从表1的数据可知:
表1 2017—2021年科技成果转让情况一览表
一是以转让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较快增长,前四年增长率均超过20%,2021年增长率有所回落,各年转让项目数占转化项目总数的比重均超过60%,从2017年的60.4%,逐年增长至2020年的68.5%,2021年回落到65.2%。无论是从项目数量还是占转化项目总数的比重看,科技成果转让是采用最多的转化方式。
二是每年科技成果转让的总合同金额持续增加,增长率均为两位数,增加幅度最小的是2019年,增加了4.9亿元,其他年度增加幅度超过10亿元。科技成果转让合同金额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额的比重在30%上下,2017、2018两个年度略低于30%,2019年以来的三个年度均明显高出30%,且2021年度达到38.1%。不过,这一比例远低于转让项目数量的占比,其主要原因是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远低于当年转化项目平均合同金额。这表明转让项目的总体质量水平明显低于当年转化项目的总体水平。
三是科技成果转让项目平均合同金额呈波动变化,2018年的66.9万元处于历年最高位,但与当年平均合同金额的比例仅为42.6%,是历年中最低的,2020年处于最低位,为48.6万元,但与当年平均合同金额的比例为50.3%,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18.3万元。由于科技成果转让金额与转化项目质量之间不能划等号,转让项目平均合同金额的波动变化,并不表明转让项目质量也相应地波动。
表1中,科技成果转让平均合同金额小,且仅占同一年转化项目平均合同金额的一半左右。这是因为科技成果转让项目量大但合同金额较小。在合同金额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中,主要是科技成果转让项目,许可项目占比小,作价投资项目不太可能有。而合同金额不足1万元的项目基本上是科技成果转让项目,即把没有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而企业一般不会利用这些成果开发新产品、新工艺等,而是用于其他目的。
(二)高校与科研院所比较分析
因2018年的年度报告未分别统计2017年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让数据(下同),2018—2021年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让数据汇总成表2和表3。从表2可知,高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数量多,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数的七成以上,平均合同金额却较小,表明合同金额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主要是高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出现大量的低价值转让项目,拉低了高校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表明高校科技成果转让项目质量总体上不够高。从表3可知,虽然科研院所转让项目数量少,占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数的四成多些,但平均合同金额大,表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的质量相对高些。
表2 2018—2021年高校科技成果转让情况一览表
表3 2018—2021年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情况一览表
对比表2和表3可知,高校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以低价值成果为主,尽管也有不少高价值成果,但其占比小,导致总体质量偏低,并导致转让项目数量占比高达60%以上,以及转让项目平均合同金额保持在较低水平。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量少但总体质量相对高些,对转让项目平均合同金额的影响较小。
02
科技成果许可情况分析
(一)总体分析
2017—2021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许可项目数量及其合同成交金额汇总成表4,从表4的数据可知:
表4 2017—2021年科技成果许可情况一览表
一是以许可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持续较快增长,但其占转化项目总数的比重保持在三成左右,在三成上下波动且幅度不大,最高的是2017年的34.3%,最低的是2020年的29.2%,年度间波动幅度在3%以内。
二是每年科技成果许可项目的总合同金额总体上是不断增加的,尽管2019年略有回落,但2020和2021两个年度均在增加。
三是科技成果许可合同金额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额的比重保持在三成左右,2017和2018两个年度低于三成,2019至2021均高于三成,总体水平与许可项目数量占比基本持平。
四是科技成果许可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均保持在100万元左右,且占当年转化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的比重高达80%以上,2019至2021三个年度均超过100%,表明科技成果许可项目质量相对较高,价值相对较大,在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转化项目中许可项目占比小。换句话说,价值比较小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以许可方式实施转化。例如,某研究所2021年实现转化的22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许可项目14项,低于10万元的许可项目仅2项。
(二)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比较分析
2018—2021年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许可数据分别汇总成表5和表6。
表5 2018—2021年高校科技成果许可情况一览表
表6 2018—2021年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许可情况一览表
从表5的数据可知,高校科技成果许可项目数量增加较快,每年增加幅度超过1000项,但占当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数的比例保持在25%左右,四个年度在25%上下波动,平均合同金额不小,最低的是2019年,为86.4万元,最高的是2018年,为147.3万元。这表明,高校科技成果许可项目的质量总体上相对高些。
从表6的数据可知,科研院所的许可项目数量每年均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不大,占科研院所同年转化项目数量的五成左右,平均合同金额均超过120万元,且彼此间差异不大,与高校的平均合同金额的差异也不是很大,2018年的平均合同金额还低于高校的147.3万元。这表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许可项目质量均相对较高,彼此间的差异不大,远小于科技成果转让项目。
03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情况分析
(一)总体分析
2017至2021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数量及其合同金额汇总成表7,从中可发现以下变化:
表7 2017—2021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情况一览表
一是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前四年持续下降,由2017年的519项逐年减至2020年的487项,2021年回升到549项,各年作价投资项目占转化项目总数的比重也逐年减小,从2017年的5.24%下降到2020年的2.32%,2021年略微回升至2.35%,即显现出先抑后扬的发展状况。按照2017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数比2016年减少10.1%,即2016年的作价投资项目数为571项,从2016至2020连续5年下降。
二是作价投资的合同总额及其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额的比重,2017和2018两个年度,无论是合同总金额还是占科技成果转化总金额的比例,均高于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2019至2021三个年度均低于科技成果转让,2020和2021两个年度均低于科技成果许可。
三是作价投资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均超过1000万元,并呈现波动状态,2018年的1559.1万元处于最高位,2019年又大幅回落到1015.9万元。作价投资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与同年转化项目平均合同金额的比值均非常高。
以上分析表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作为法定的转化方式,因受高校院所的使命定位及政策影响,只能作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必要补充。
(二)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比较分析
2018—2021四个年度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汇总为表8,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汇总为表9。
表8 2018—2021年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情况一览表
表9 2018—2021年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情况一览表
从表8可知,从2018至2021年四年间,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数持续增加,2021年增速高达26.3%,占同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数的比重持续下降至2%左右,作价投资项目合同金额占同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的比重持续下降至26%。
从表9可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数及其占同一年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数的比重均持续下降,作价投资项目合同金额占同年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的比重由50.6%下降至三分之一左右。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一是高校作价投资项目数量在逐年增加,而科研院所却在逐年下降;二是科研院所平均作价投资金额是高校的1.5倍以上。
以某高校为例,2019年以前,每年都有几项成果作价投资,但之后推行校企改革,停止了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的操作。如果科研团队要求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必须采取现金+股权方式。这一情况,在科研院所也普遍存在。某研究所过去比较热衷于采用作价投资方式,但近年被叫停,就不再出现作价投资的情况。
04
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三种转化方式比较
(一)总体比较
将表1的转让、表4的许可和表7的作价投资等情况汇总于表10,从中可看出三种转化方式的转化项目数量及其合同金额的结构关系:一是转让项目数持续增长,占比均超过60%,且在64%上下波动,总的转让合同金额持续增长,占比三成左右,但年度间波动较大;二是许可项目数持续增长,项目数量和合同金额的占比均为三成左右,年度间波动幅度相对小些;三是作价投资项目数量先减后增,占比小,且从2017年的5.2%减至2021年的2.3%,作价投资金额占比总体趋势是下降的。总体来说,转让是最主要的转化方式,作价投资是一种补充。
表10 2017—2021三种转化方式项目数量与合同金额比较
对表10的数据作进一步分析,结合表1和表4平均合同金额的比较,可看出以下情况:一是每年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数量是许可的2倍左右,但两者的总合同收入及其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额的比重总体上比较接近,均在30%上下,彼此间虽有差异,但差异并不太大;二是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数的增长速度总体上远快于许可项目数;三是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在50万元左右,科技成果许可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却在100万元左右,出现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约为许可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一半左右的倒挂现象。究其原因,每年低价值成果的转让项目数量占比较大,且增长较快,拉低了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
(二)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比较
从表2与表5的数据比较可知,高校许可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是转让项目的3至4倍,两者间差距相当大,这一反常现象进一步说明,低价值的科技成果基本是由高校转让给企业的。大量低价值科技成果以转让方式出现,是这一反常现象的根源所在。例如,2021年,高校的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为12485项,占同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数的65.8%,合同金额为3.2亿元,仅占同年高校总合同金额的2.4%,平均合同金额仅为2.56万元。与之相比较,科研院所的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为1620项,占其同年转化项目总数的37.2%,平均合同金额为2.95万元。
比较表3与表6的数据可知,科研院所以转让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及其占比均略低于许可项目,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却是许可项目的1.5倍左右。这一结果表明: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的“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在科研院所得到较好落实;二是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应当比许可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更高,两者之间存在的价格差距是正常的。例如,某研究所2021年转化项目22项,合同金额为1268万元,再加提成,平均合同金额为57.6万元。其中,转让项目8项,许可项目14项,无作价投资,低于10万元的转化项目只有2项,均为许可使用。
如果企业或科研团队要求作价投资,单位也不在被投企业持有股权,学校应得的部分股权必须变现。而有的科研院所明确规定,只允许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不实行作价投资方式,因而从来就没有发生作价投资项目。
对于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是无显著差别的,但对于中等价值的科技成果,主要采取转让和许可方式进行转化。对于同等价值的科技成果,以转让方式转化的合同金额应明显高于许可方式,但对于低价值的科技成果,主要采用转让方式。
05
小结
从上述分析可得到以下基本认识:
一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数量占比很高,但合同金额占比相对而言却不高;作价投资项目数量不多,但合同金额相对较大,占同年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额的比重较高。同时,各年度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平均合同金额约为许可项目平均合同金额的一半,作价投资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是同年平均合同金额的10倍左右。这表明,大量以转让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质量不高、价值很低,是转让项目平均合同金额低于许可项目的根本原因所在,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质量相对较高、预期价值较大,不过其不确定性也较大,因而其成功率并不高。
二是高校大量低价值科技成果以转让方式进行转移,严重拉低了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这是导致转让项目平均合同金额远远低于许可项目这一反常现象的主因。
三是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的平均合同金额是同年许可项目的1.5倍左右,这才是正常现象,表明低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少。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文章刊登于《科技中国》第8期。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来源:科技中国、三思派是、秋凡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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